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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如何解除救济
时间:2024-06-15

财产保全如何解除救济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实现,在诉讼中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解除救济方式

当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时,被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异议: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系法院错误适用法律或者事实,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30日内作出判决。 申请损害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申请保全的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裁定。

异议申请的审查重点

人民法院在审查异议申请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保全异议的正当理由:比如申请人提供错误的担保、提供了虚假证据等。 保全措施是否造成了不当损害:比如保全财产价值远大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冻结了被申请人赖以为生的资金或财产等。 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比如法院没有通知被申请人听证、没有制作保全裁定等。

损害赔偿的承担主体

因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

申请保全的人:如果保全措施系申请人恶意申请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如果保全措施系法院错误适用法律或者事实造成的,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解除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1条至235条对财产保全的解除救济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保全法院提出异议。保全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应当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追加保全: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不足以保障其胜诉请求实现的,可以向保全法院申请追加保全。保全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应当送达被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经保全措施未实现诉讼目的,可以向保全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保全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应当送达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解除的其他情况

除了上述解除保全救济方式外,保全还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申请人主动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再必要,可以向保全法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保全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结语

财产保全解除救济制度是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被申请人如果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可以通过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损害赔偿等方式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在审查解除申请时,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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