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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内和解财产保全能撤销吗
时间:2024-06-15

庭内和解财产保全能撤销吗?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处置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发生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而庭内和解则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的制度。那么,在当事人达成庭内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可以撤销?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一、财产保全的撤销条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撤销,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可以是申请保全人,也可以是被申请人,还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2. 提供担保或其他有效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其他等效的担保措施,比如提供保证、监管财产等。

3. 不再需要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一)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提供 counter-guaranty的;(二)诉讼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目的不再必要时;(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经审查,案外人已经通过其他途径保障其权利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予解除的其他情形。”

二、庭内和解与财产保全撤销

在庭内和解的情况下,是否符合财产保全撤销的条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 庭内和解协议中约定了财产保全的撤销。

庭内和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财产保全的撤销,则法院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此时,申请人无需再提供担保或其他等效措施。

2. 庭内和解协议中未约定财产保全的撤销。

如果庭内和解协议中未对财产保全的撤销作出约定,则需要根据前述财产保全撤销的一般条件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达成庭内和解协议后,被申请人履行和解协议的态度是决定是否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关键因素:

(1) 被申请人积极履行和解协议。

如果被申请人能够积极履行和解协议,则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降低,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财产保全,但需要提供担保或其他等效措施。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再必要,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2) 被申请人不积极履行或存在不履行和解协议的风险。

如果被申请人不积极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存在不履行和解协议的风险,则申请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请求法院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法律适用中的特殊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庭内和解后财产保全的撤销,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1. 庭内和解协议不成立或无效。

如果庭内和解协议因为某些原因不成立或无效,则视为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原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此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财产保全,但需要符合前述一般条件。

2. 庭内和解协议已生效但未履行完毕。

如果庭内和解协议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尚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可以申请撤销财产保全,但需要提供担保或其他等效措施。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解除财产保全作出判断。

四、结语

综上所述,庭内和解财产保全是否可以撤销,需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被申请人履行和解协议的态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或请求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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