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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能保全定期保管吗
时间:2024-06-15

财产保全能保全定期保管吗?

引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的紧急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定期保管是合同中常見的條款,規定一方當事人將財物交付另一方保管,並在一定期間內返還。本文將探討財產保全是否能保全定期保管中的財物,分析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以期為實務界提供指導。

一、财产保全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由此可見,財產保全具有以下特性:

訴訟前措施:財產保全適用於訴訟之前,旨在防止當事人一方在訴訟過程中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 緊急措施:財產保全是一種緊急措施,在發現有財產受侵害的危險時,當事人應及時向法院申請。 保全範圍:財產保全的範圍限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財產,即可能被轉移、隱匿或毁损的財產。

二、定期保管的性质和效力

定期保管是指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財物交付另一方保全,並約定一定期限返还的合同关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定期保管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種,其性質為:

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保管財物,保管人有權收取保管费用。 實物保管:保管人應實際持有和保管財物,並對財物的安全和完整負責。 期限性:保管期間由當事人雙方约定,保管人應在约定的期限內返還財物。

三、定期保管中財產的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汇款、证券的,应当提出申请执行的实体权利凭证。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的,应当提出有关财产属于被申请人的证据。”

定期保管中的財物,因保管關係的存續,其所有權仍歸屬交付保管的一方,保管人僅持有財物的占有。因此,在定期保管期間,財產保全不能直接對保管中的財物進行保全,只能對保管人的權利進行保全,以確保在訴訟中判決得以執行。

四、几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方式

實務中,对于定期保管中的財產,人民法院常採用的財產保全方式有以下幾種:

禁止令:人民法院可发出禁止令,禁止保管人處分或转移保管中的財物。 限制令:限制保管人处置保管財產的权利,如限制保管人动用或使用保管资金等。 保全担保:人民法院要求保管人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以保证在诉讼中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五、司法實例

下面以兩個司法實例來說明定期保管財產保全的運用:

案例一:

原告李某將其存款定期存入某銀行,在定期存款到期前,李某發現銀行將其定期存款中的部分資金轉出。李某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银行转出资金的账户。人民法院认为, بانک作为定期存储合同的保管人,将原告的定期存款在到期前轉出,屬於對保管財產的違法処分行為。为确保原告胜诉后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裁定冻结银行转出资金的账户。

案例二:

原告陳某將其名下的一套房產交付給王某保管,王某未在約定期限內返還房屋,且在诉讼期间擅自將房屋出租。陳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請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其名下的房屋。人民法院認為,王某作為保管人,在保全期間擅自處分保管財產,構成違法行为。为确保陈某胜诉后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裁定查封王某名下的房屋。

六、结论

财产保全不能直接保全定期保管中的財物,但可以通过对保管人权利的保全,以确保在诉讼中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定期保管的特点,常采用禁止令、限制令和保全担保等方式对保管中的财产进行保全。在确定保全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定期保管合同的性质、保管财产的特征以及诉讼标的的价值等因素,以有效实现财产保全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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