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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财产保全判例
时间:2024-06-15

法院驳回财产保全判例

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民事诉讼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以保证判决的执行。然而,随着近年来财产隐匿的手段日益增多,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也愈加谨慎,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和标准。

判例摘要

案号:(2022)浙01民终2866号

案由:财产保全

审判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欠款纠纷,因担心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告名下全部银行存款。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判决理由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以下情形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等情形的; 2. 有漏判的可能,且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 担保债务的财产已经或者可能丧失。

本案中,原告仅提交了被告的借条等证据,并主张被告存在欠款不还、隐匿财产的可能。但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也未提供任何具体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等情形。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瑕疵较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类似判例分析

案号:(2020)粤01民终6419号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财产保全有必要,驳回了财产保全申请。

案号:(2021)京01民终8144号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情形,驳回了财产保全申请。

司法实践要点

申请财产保全需有充分证据支持。申请人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等情形,否则法院不会轻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认可的证据范围较广。可以作为财产保全证据的材料包括:借条、欠条、合同、银行流水、资产证明、查询记录等。法院将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关联性、证明力,综合判断是否支持财产保全请求。 申请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包括申请书、证据材料、担保书等材料。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财产保全的主张、事实和理由,并附有必要的证据。 法院审查程序简便快捷。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一般通过书面审查、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审理程序较为简便,效率较高。

总结

法院驳回财产保全判例表明,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和标准,谨慎对待每一份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充分搜集证据的基础上,仔细核查财产保全条件,规范填写申请材料,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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