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条文
一、财产保全的意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而危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旨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并有效实现胜诉判决的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1. 查封 指的是人民法院扣押被申请人动产或者不动产,限制其使用和处分权。
2. 扣押 指的是人民法院扣押被申请人收入,限制其使用。
3. 冻结 指的是人民法院限制被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财产,使其不得自由使用或处分。
三、财产保全的条件
1.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指的是申请人已经明确提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指的是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3. 有证据证明存在财产转移、隐藏、变卖的危险 指的是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的可能性。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
1. 申请人 可以是原告、被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 申请方式 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法院申请,但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拟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证据材料。五、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以下审查: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申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证据材料是否充足; 有无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六、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七、财产保全的期间
财产保全期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依申请延长:
诉讼有合理延长因素; 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情节复杂,需要延长。八、财产保全解除和后果
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
诉讼撤诉或者终止;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不再有财产转移、隐匿、变卖危险。财产保全解除后的后果:
被申请人已受到的损失应当获得补偿;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财产保全的异议
对于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当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
十、财产保全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拒不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损害赔偿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执行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十二、规定目的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旨在:
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有效实现胜诉判决; 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财产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