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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由谁执行
时间:2024-06-14

税收保全由谁执行?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为了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可能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那么,究竟是谁有权执行税收保全呢?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一、 税收保全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其应纳税款的财产,依法采取限制其财产处分权的措施,以保证税款的征收。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转移、隐匿、变卖其应纳税款的财产的; 抽逃资金的; 假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 扣缴义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有其他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二、 税收保全的执行机关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税收保全的执行机关是税务机关。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类:

1. 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纳税人负有征收管理职责的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由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执行税收保全措施。

2. 经主管税务机关授权的其他税务机关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纳税人的财产所在地与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不一致,为方便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授权纳税人财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代为执行税收保全措施。

三、 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查封: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暂时加以控制,禁止其转移或处分的强制措施。 扣押:指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财产暂时予以控制,以防止其转移或隐匿,待其履行纳税义务后再行处理的强制措施。 冻结:指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汇款等资金予以冻结,不得提取或使用的强制措施。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例如,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以保证税款的征收。

四、 税收保全的程序要求

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前告知

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其拟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理由、依据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 书面决定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内容;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期限;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依据、理由;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日期。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

3. 及时执行

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保全决定后,应当立即执行。执行过程中,税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税务检查证件。

4. 妥善保管

税务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处理。

五、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救济途径

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作出税收保全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者变更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决定。

六、 结语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保障税款征收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打击逃避纳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行使税收保全权力,同时也要注意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要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自身过错引发税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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