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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保全担保有裁定么
时间:2024-06-13

提供保全担保是有裁定的

引言

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我国法制体系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对当事人采取多种诉讼保全措施,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保全担保。保全担保是指为防止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财产被转移或者掩饰、隐匿,由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供担保,以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之后,法院是否会做出裁定,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保全担保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中关于保全担保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该法第104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 为履行判决、裁定可能需要扣押的; 依法可以扣押的.

同时,第105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保全担保方式的,由当事人提供保证人或者出具保证金。”

这些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法院做出保全裁定提供了依据。

保全担保的裁定程序

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并在五日内裁定是否准许保全担保。裁定书应当载明:

裁定的事实与理由; 被保全的财产范围及价值; 保全的种类和方式; 提供担保的期限; 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若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保全担保不合法或者无效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保全担保不准许的情况

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法院并不一定会准许。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可以不准许保全担保:

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无涉的; 申请保全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少于被保全的债权数额的; 申请人有履行债务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 提供保全担保的保证人资信明显不足,或者交纳的保证金金额明显不足保证债务履行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的;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的保全担保申请,并说明理由。

保全担保裁定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担保的,裁定自发出之日起生效。自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被申请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此外,裁定还具有以下效力:

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申请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解除保全担保; 對被申请人具有约束力,被申请人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被保全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担保; 当本案判决后,如果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则按照判决所确定的金额从担保中优先受偿.

提供保全担保后的申诉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保全担保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复议裁定为终局裁定。

结语

保全担保是诉讼程序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助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当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后,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保全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并在五日内做出裁定。人民法院的裁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保全担保裁定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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