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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 应当提供担保
时间:2024-06-13

诉讼保全 应当提供担保

一、诉讼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保全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二、诉讼保全的担保方式

《民诉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下列四种:

书面保证 银行存款 质押、留置 第三方保证

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的经济能力。

三、诉讼保全担保的条件

《民诉解释》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有一定基础;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提供担保;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第四项其他条件,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可以包括:

债务人有履行债务能力但逃避履行的; 债务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致使申请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其他需要保全的情形。

四、诉讼保全担保的数额

《民诉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范围、数额及保全措施的性质确定。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因素酌情确定担保数额:

申请人的请求权数额; 申请保全的具体措施; 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偿还能力; 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的信用程度。

五、解除诉讼保全担保

《民诉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担保人可以在下列情形下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担保:

申请保全的人不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保全的; 人民法院撤销保全裁定的; 保全裁定被依法撤销的; 案件诉讼终结,被保全财产不再需要保全的; 其他解除保全的情形。

人民法院解除担保后,担保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返还担保物或解除担保。

六、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责任

《民诉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担保人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擅自解除担保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不能履行担保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七、结语

诉讼保全作为一种临时性法律救济措施,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诉讼保全的担保制度则是有效防止滥用诉讼保全权的重要保障。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提供充足的担保,以保障被保全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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