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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法院保全公告
时间:2024-06-13

**红桥法院保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在受理原告**[原告姓名]**诉被告**[被告姓名]****[诉讼请求]**一案中,为保障判决的执行,依法裁定对被告所有的下列财产予以保全:

**一、财产名称:**[财产名称]

**二、数量:**[数量]

**三、所在地:**[所在地]

**四、其他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财产价值、用途等]

被保全财产的第三人,应当对被保全的财产妥善保管,不得处分、损害或者转移。被保全人应当提供担保,保证不处分、损害或者转移被保全的财产。被保全人逾期不提供担保的,本院将依法变价被保全的财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人对被保全财产提出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将依法作出裁定。

特此公告。

**红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

**注意事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对案外人发生效力。

2. 被保全人有处分、损害或者转移被保全的财产的行为,将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裁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 被保全财产的第三人对本公告中的财产状况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4. 本公告仅限于本案,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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