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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合议制
时间:2024-06-12

诉前保全合议制

**前言**

诉讼保全是近年来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诉前保全合议制,该制度旨在加强对诉前当事人的保护,促进诉前纠纷的有效解决。

**诉前保全合议制的概念**

诉前保全合议制是指在当事人因诉前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之前,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合议,共同协商制定保全措施的制度。

**诉前保全合议制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合议。 合议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书记员或者法庭助理记录。 合议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陈述意见,就保全措施的必要性、范围、方式等事项进行协商。 合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当事人在合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合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

**诉前保全合议制的适用范围**

诉前保全合议制适用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可能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可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案件。

**诉前保全合议制的特点**

诉前保全合议制具有以下特点: **便捷性:**当事人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即可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协商性:**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合议,当事人在合议中充分表述意见,协商解决保全事宜。 **及时性:**法院在三日内作出裁定或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合议,保障了诉前纠纷的及时解决。

**诉前保全合议制的优点**

**加强当事人保护:**诉前保全合议制赋予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启动前申请保全措施的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诉前纠纷解决:**通过合议,当事人可以充分沟通,协商解决纠纷,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减轻法院负担:**合议制度将部分诉前保全事宜交给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减轻了法院的负担。

**诉前保全合议制的不足**

**时间受限:**合议期限只有三日,时间紧迫,对于复杂案件难以充分协商。 **当事人配合度低:**合议制度依赖于当事人的配合,如果当事人不积极配合,合议难以取得成效。 **法院裁量权较大:**法院对是否适用合议制的裁量权较大,可能会导致合议制度的适用不统一。

**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诉前保全合议制的优势,提出以下建议: **延长合议期限:**将合议期限延长至七日,以保证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协商。 **加强法院指导:**法院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 **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出台指导性意见,统一法院在适用合议制度时的裁判尺度。

**结语**

诉前保全合议制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创新举措。该制度通过加强当事人保护、促进诉前纠纷解决、减轻法院负担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不过,该制度在适用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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