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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是否视为继续保全
时间:2024-06-12

申请执行是否视为继续保全

在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中,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权利人往往会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诉讼程序并非一蹴而就,在取得胜诉判决后,权利人还需要申请强制执行,才能真正实现权益。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申请执行是否视为继续保全?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保全与执行的关系

保全和执行都是保障权利实现的重要机制,但两者存在区别:

**1. 性质不同:**

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旨在冻结争议财产的状态,防止其在诉讼过程中被转移或损失,其效力以诉讼终结为限。而强制执行则是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具有终局性。

**2. 目的不同:**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防止胜诉方权益落空。而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3. 启动条件不同:**

财产保全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并证明存在难以执行或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紧急情况。而强制执行则必须基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例如判决书、调解书等。

由此可见,保全和执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申请执行并不自动视为继续保全。

二、申请执行后,原保全措施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执行后,原保全措施的效力持续到以下情况发生时为止:

**1. 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会解除对财产的保全。这是因为执行措施本身就具有保全财产的功能,无需再进行重复保全。

**2. 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保全时:**

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申请执行后,选择申请解除保全。例如,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执行人认为无需继续保全。

**3. 保全期限届满时:**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如果申请执行时保全期限尚未届满,则保全效力会持续到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申请执行本身不视为继续保全,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例如,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保全,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时,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三、申请执行阶段如何保障权益

申请执行后,原保全措施可能失效,为了确保最终权益的实现,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申请执行:**

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尽快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财产被转移或损失。

**2. 积极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便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3. 申请追加保全:**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申请追加保全,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财产。

**4. 申请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采取搜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

四、结语

申请执行本身不视为继续保全,原保全措施的效力在执行程序启动后会受到限制。申请执行人应及时行动,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全和执行措施,才能最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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