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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见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青秀法院保全电话
时间:2024-06-11

青秀法院保全电话:0771-4886568

一、青秀法院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63号

电话:(0771) 4886568

传真:86-771-4886568-9999

网址:http://www.qingxiu.chinacourt.org/

二、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将来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或者裁定,而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以确保将来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

有证据证明有产生损害的危险; 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被申请人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或者变卖的可能。

四、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限制被申请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票等财产; 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扣留被申请人应收账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

五、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

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提交证据证明有产生损害的危险、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被申请人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或者变卖的可能; 交纳保全费; 法院审查申请并作出裁定;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六、财产保全的效力

财产保全的效力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措施的有效期。

七、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保全措施的申请被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保全措施的有效期届满; 人民法院认为不再需要保全。

八、温馨提示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符合法定条件,提供充分的证据,配合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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