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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涉毒财产保全流程规定
时间:2024-06-11

法院涉毒财产保全流程规定

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击毒品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为了防止毒品犯罪分子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法律制裁,保障国家利益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特制定本规定。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毒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与毒品犯罪有关的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 保全的对象

涉毒财产保全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包括毒资、毒品、制造毒品工具、运输毒品工具以及其他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毒品犯罪的财产;

(二)毒品犯罪分子用于或者意图用于毒品犯罪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

(三)毒品犯罪分子通过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

(四)与毒品犯罪有关的其他财产。

三、 保全的申请

(一)申请主体

1.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执行阶段,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申请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案件涉及毒品犯罪;

2. 有证据证明存在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3. 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案件有关。

(三)申请材料

1.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等内容;

2. 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立案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审计报告、银行流水、财产状况证明等。

四、 保全的审查和裁定

(一)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二)审查内容

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的身份是否适格、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是否合理等。

(三)裁定类型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作出以下之一的裁定:

1. 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予以保全;

2. 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3.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裁定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裁定送达和执行

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立即送达当事人。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应当立即执行。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五、 保全的期限和解除

(一)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案件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解除保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作出不准许财产保全裁定的;

2.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3. 保全期限届满的;

4. 案件审理终结或者执行完毕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法律责任

(一)对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致使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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