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简介**
在提起诉讼后,为防止被告转移或变卖财产,从而影响胜诉后债权的实现,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时限**
当事人一般应当在提起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但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申请。
**申请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程序**
1. 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2. 提交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
3.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当事人身份,对符合条件的,将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禁止处分特定财产 限制高消费**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不符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条件的 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的**过错责任**
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举例说明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违反合同,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公司的银行存款。因甲公司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对乙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保全措施。该保全措施将有效防止乙公司转移财产,确保甲公司胜诉后的债权得以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项诉讼保全措施,只能采取不得损害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经营的必要限度,并应当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对应。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前,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の诉讼请求、证据、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对被申请人的影响等因素,慎重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