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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费承担
时间:2024-06-11

财产保全担保费承担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实现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的标的物或与标的物有关的财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该担保主要是指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费即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财产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费用。那么,财产保全担保费由谁承担呢?

## 承担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因此,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主体是申请人,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 ## 承担方式 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 1. **直接缴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缴纳现金作为担保。这种方式简单快捷,但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有较高要求。 2. **提供担保物。**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物作为担保,如房产、车辆、存款等。这种方式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要求较低,但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和评估,保证担保物的变现能力和价值足以覆盖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 ## 承担数额 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保全标的的价值等因素确定。一般而言,承担数额为标的物或与标的物有关的财物的价值。 ## 返还担保费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返还担保费: 1.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但法院仍准许其财产保全的。** 2.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人民法院撤销保全的。** 3.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但当事人未提出返还担保申请的。** 4.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终结的。** 5. **执行完毕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 ## 承担后果 如果申请人未按规定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或提供的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同时,申请人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承担对方当事人因财产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 ## 争议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作出裁定。 ##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欠款500万元。诉讼过程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查后,责令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选择直接缴纳现金作为担保,向人民法院缴纳了50万元担保费。 **案例二:** 丙公司向丁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丁公司返还借款100万元。丙公司申请对丁公司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查后,责令丙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提供了价值120万元的房产作为担保。 **案例三:** 戊公司向己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己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戊公司申请对己公司的设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戊公司没有提供担保,驳回了其申请。 ## 总结 财产保全担保费由申请人承担,承担方式可以是直接缴纳或提供担保物。担保费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应当返还担保费。如果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费或提供的担保不足,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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