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金谁出?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保全金是一笔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款项,用于保证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受损失或变现。那么,在诉讼中,诉讼保全金究竟应该由谁来出呢?
1.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依法享有的权利,裁定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垫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诉讼保全金应当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垫付,也就是由提出诉讼并申请保全的原告方承担。
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全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不予保全。”
这些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诉讼保全金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垫付的原则,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
3. 实践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金通常由原告方垫付。在原告方申请诉讼保全时,法院会要求原告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全金。如果原告方无法提供担保,法院一般不会采取保全措施。
如果被告方对诉讼保全提出异议,并且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方的保全申请缺乏合理依据或者保全金额过高,法院可以裁定解除诉讼保全。
4. 例外情况
虽然诉讼保全金通常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垫付,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申请人的保全费用负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保全的费用,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保全措施不能执行或者不能全部执行的,保全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诉讼保全措施不能执行或者不能全部执行的原因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那么保全的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负担,而不是由申请人承担。
5. 结论
综上所述,在诉讼中,诉讼保全金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垫付,即由原告方承担。在例外情况下,如果保全措施不能执行或者不能全部执行的原因是由于被告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那么保全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