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立案申请财产保全怎么写
**前言**
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转移、隐匿或变卖其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庭立案申请财产保全的写法,以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诉讼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可能 申请财产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二、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撰写**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文书,其写法有以下要求:
1. 标题
标题应写明“财产保全申请书”。
2. 当事人信息
包括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3. 请求事项
明确请求法院采取何种财产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等。
4. 事实及理由
详细阐述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诉讼标的额、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证据,以及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
5. 证据材料
提交证明申请人诉讼请求和保全理由的证据材料,如诉状、被告的财产清单、证明被告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证据等。
6. 具名及日期
申请书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财产保全申请的流程**
财产保全申请流程如下:
1. 向法院提交申请
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
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否则,裁定不予受理。
3. 保全裁定
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审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4. 送达裁定书和执行
法院将保全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委托有关单位执行裁定。
**四、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要点**
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格。
2. 申请的事由
申请财产保全的事由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诉讼、被告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可能,且申请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
3. 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真实、合法,能够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事由。
4. 保全措施的适当性
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既能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利益,又不得过分限制被申请人的权利。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可因以下原因解除:
1.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主体资格
2. 申请的事由不成立
3. 保全措施不当
4.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5.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法院认为不应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法院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六、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及时提出申请
为了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或变卖,当事人应及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 提供充足证据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详实的证据材料,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事由和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3. 谨慎选择保全措施
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谨慎选择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造成不当限制。
4. 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以防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5. 及时解除保全
当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时,申请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以免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造成长期限制。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遵循本文所述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