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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级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4-06-10

北京高级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 一、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措施,对于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胜诉权益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高度重视财产保全工作,积极探索创新保全方式,不断完善保全机制,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司法服务。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特发布本公告。

## 二、财产保全概述

1. 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财产保全属于诉讼保障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2. 财产保全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财产保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按照申请人不同,可分为:

     a. 诉讼保全: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一方申请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

     b. 诉前保全:指在提起诉讼前或者申请仲裁前,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

(2)按照保全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

     a. 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b. 对争议标的物的保全。

(3)按照保全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

     a. 查封:指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加盖印章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禁止其转移、处分的措施;

     b. 扣押:指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有关财产凭证由法院保管的措施;

     c. 冻结:指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汇款的措施;

     d. 其他方法:指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例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某种行为等。

## 三、北京高级法院财产保全相关规定

1. 申请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须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 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须有具体的保全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必须提供与申请保全财产相等的担保财产,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6)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以实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

2. 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2) 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协议、欠条等;

(3) 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导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的证据材料;

(4) 保全财产清单及财产价值证明材料;

(5) 担保财产清单及财产价值证明材料(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 异议与复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收到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撤销、变更或者维持的裁定。

## 四、结语

财产保全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适用范围和程序都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北京高院将继续坚持依法保全、平等保护的原则,不断完善财产保全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努力营造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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