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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能否提起保全
时间:2024-06-09

案外人能否提起保全

前言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财产、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的措施。案外人能否提起保全,是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个较为复杂且有争议的问题。

案外人提起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9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保全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需要保全的和其他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案外人提起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民诉法》第92条:此规定明确了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证据保全。 《最高法院诉讼保全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此规定将执行程序中需要的保全措施适用《民诉法》有关规定。

案外人提起保全的条件

1. 具有利害关系

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案外人与案件的标的物或诉讼结果存在因司法活动而受到实际影响的法律关系。利害关系可以是金钱上的,也可以是非金钱上的,如人身自由、名誉权等。

2. 保全的标的物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危险

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因此,案外人申请保全的前提条件是保全的标的物面临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危险。证据、执行财产遭受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原因可以是人为的,如当事人的隐藏、处分,也可以是自然环境造成的,如物的毁损。

案外人提起保全的程序

1. 提交申请书

案外人提起保全,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与案件的关系、保全的标的物、保全的理由、证据保全的方法、申请执行的具体内容等。

2. 提交证据材料

案外人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利害关系以及保全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如身份证明、证据清单、财产清单、证明存在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等。

3.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案外人提出的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利害关系是否存在、保全标的物是否确实面临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危险、保全的必要性和限度等。

4. 裁定

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及时做出裁定。裁定批准保全的,应当明确保全的标的物、范围、期限、方式和费用负担;裁定驳回保全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得中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提起保全的争议

对于案外人能否提起保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利害关系的认定

《民诉法》第92条使用的是“利害关系人”而非“当事人”,说明案外人原则上是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的。但如何认定利害关系,却是一个难题。有的学者主张,利害关系应当狭义理解,仅限于对标的物享有支配、管理或使用权的利害关系;有的学者主张,利害关系应当广义理解,只要案件的结局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即构成利害关系。

2. 保全程度的把握

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不宜过度扩大对当事人权益的限制。因此,在案外人提起保全时,法院在把握保全程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保全的必要性

保全措施的实施必须以必要性为前提。案外人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全措施确实必要,否则法院不予准许。

(2) 保全的限度和范围

保全措施的范围应当与其目的相适应,既要有效防止标的物灭失或难以取得,又不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过分限制。法院在制定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保全的标的物、保全的目的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的范围、限度和期限。

总结

案外人能否提起保全是一个复杂且有争议的问题。实践中,法院在审查案外人保全申请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证据优先原则。优先采用其他诉讼方式予以保护的,不得申请保全。 正当性原则。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不得滥用保全措施。 必要性原则。保全措施的实施必须以必要性为前提,不得过度扩大对当事人权益的限制。 平衡原则。在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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