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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财产保全制度规定
时间:2024-06-09

工伤人员财产保全制度规定

前言

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其家属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工伤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职工及其家属。

财产保全方式

工伤人员财产保全方式包括:

扣留病历、影像资料等医疗文件 扣留社保卡、银行卡等财务凭证 扣留工作服、工具等工作用品 扣留安全帽、护目镜等安全防护用品 li>扣留与事故相关的其他物品

财产保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实施财产保全:

涉嫌工伤认定的事故 涉嫌工伤待遇骗取行为 工伤保险基金存在遭受损失风险

财产保全程序

提出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实施财产保全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核批准: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决定。 实施保全: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决定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保全相关财产。

财产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

解除财产保全

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撤回申请 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定或决定解除保全 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依法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待遇审核结论作出,依法不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得到保障

违反规定的处罚

工伤人员、用人单位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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