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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财产保全依据法律规定
时间:2024-06-09

仲裁申请财产保全依据法律规定

**前言**

在仲裁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定事由,经仲裁庭审查许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或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损毁财产,保障仲裁判决的执行。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主要来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仲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决定采取或者不采取保全措施。”本条规定了仲裁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和仲裁庭对于保全申请审查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 第三十八条对《仲裁法》第三十条中的“保全措施”进行了明确,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禁止特定行为等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前或者仲裁期间申请人民法院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申请是否具有仲裁性。

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保全,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保全,并通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继续保全。”

**申请条件**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仲裁协议或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被申请人有转移、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进行其他有碍执行仲裁裁决行为的现实危险;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 **申请材料**

仲裁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申请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明申请事实的证据材料; 其他仲裁庭要求提交的材料。 **审查标准**

仲裁庭在审查仲裁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 是否具有仲裁保全的法律依据;

2. 是否符合仲裁保全的申请条件;

3. 被申请人的被保全财产是否与纠纷标的物价值相当;

4.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决定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对申请人保障权利有利的方式进行。

**保全措施**

仲裁庭根据仲裁申请人的请求和审查后,可以作出下列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禁止转让、出售、处分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保全期间**

仲裁保全的期间一般为仲裁裁决作出前。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决定延长保全期间,但延长期间不得超过裁决作出后六个月。仲裁结束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申请继续保全。

**承担责任**

仲裁庭在决定准予保全时,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决定不当或者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在审理财产保全申请过程中因重大过失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

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主要来自于《仲裁法》、《仲裁法解释》、《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前提下,仲裁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仲裁判决的执行。仲裁庭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准予保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驳回。此外,仲裁保全中涉及的当事人承担责任等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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