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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财产范围
时间: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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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财产范围

民事保全是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为防止妨碍诉讼顺利进行或判决有效执行,采取的保全措施。民事保全财产范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の種類。以下对民事保全财产范围进行详细说明:

一、可保全的财产

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包括:

诉讼请求所涉的标的物 被申请人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被申请人名下已登记的动产、不动产 有证据证明为被申请人所有的尚未登记的动产 已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争议标的物 人民法院依法禁止转让的财产

二、不可保全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公民的生活必需品 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工具 残疾人、老年人、军人、烈士、优抚对象生活必需的扶助费、救济费 办理案外执行业务必要的最低保证生活费 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保全的财产

三、保全措施の種類

对可保全的财产,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查封 扣押 冻结 限制处分 禁止转让

1. 查封

查封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禁止其转让或者移动,并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保管人保管。查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查封后,有关财产权利的变更无效,但是有权处分、使用该财产的权利人被变动除外。

2. 扣押

扣押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由人民法院直接持有或指定专人代为持有。扣押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扣押后,人民法院应通知产权人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财产。超过期限不领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拍卖或变卖。

3. 冻结

冻结是指对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禁止金融机构办理有关支取、划拨、转让、质押等业务。冻结后,有关财产权利的变更无效,但是有权处分、使用该财产的权利人被变动除外。

4. 限制处分

限制处分是指对被申请人的所有或者部分财产,禁止其处分、使用、转移或者变更。限制处分不改变所有人的所有权,但是禁止其行使有关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

5. 禁止转让

禁止转让是指对被申请人的所有或者部分财产,禁止其转移所有权。禁止转让不改变所有人的所有权,但是禁止其将有关财产转让给他人。

四、保全措施的适用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适当的保全措施。常见的适用情形包括: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毁损、隐匿财产,以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 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以保障判决得以有效执行 为防止争议标的物的变动或者灭失,以保障审判的顺利进行

五、保全措施的解除

保全措施并非永久性的,当保全的必要性消失或者保全目的已经达到时,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常见的解除情形包括:

当事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擅自撤回申请或者逾期不提供担保的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的 对申请保全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总之,民事保全财产范围是指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种类。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适当的保全措施,以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和判决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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