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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时间
时间:2024-06-09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时间

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其时间节点对诉讼进程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时间相关规定进行全面阐述,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下列情形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逃避履行义务行为的; 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但又不能提供担保的。

以上情形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二、财产保全的审查时间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其中包括:

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 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

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许财产保全。如果超过七日未作出裁定的,则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视为已获准。

## 三、财产保全的执行时间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实施财产保全。如果保全的是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保全;如果保全的是动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扣押或冻结动产。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延长财产保全的执行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时间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财产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财产保全时间的计算

财产保全时间的计算方式如下:

审查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裁定时间:自人民法院审查完毕之日起计算。 执行时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之日起计算。 解除时间:自人民法院或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之日起计算。

以上时间均不包括在途时间,即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的时间和人民法院将裁定送达当事人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六、财产保全时间的其他规定

除了上述规定外,《民事诉讼法》还对财产保全时间作出了以下规定:

对于追加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 对于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充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在执行保全措施时,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为了加快保全程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到庭,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 ## 七、结语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时间是诉讼的重点环节,影响着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明确掌握相关时间的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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