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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保全财产能否重复保全
时间: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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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保全财产能否重复保全?

**引言** 在司法领域,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执行措施,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然而,实践中出现了一个问题:已保全财产能否再次被保全?本文将通过深入剖析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探讨这一问题的答案,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对于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重复保全。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对于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重复保全;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财产已不存在或明显小于债权数额的,可以另行申请保全。”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随后,原告又以被告的另一笔存款为标的,再次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申请,认为defendant的银行存款已处于冻结状态,属于被保全财产,不得重复保全。 **案例二:** 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被告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原告得知被告拥有另一套房产后,再次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保全。法院经审查,查明被告的另一套房产已被用于抵押贷款,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已不存在或明显小于债权数额,因此驳回了原告的申请。 **分析**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已保全财产原则上不得重复保全。其原因在于: * 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重复保全会导致被执行人财产过度被限制,损害其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 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重复保全会分散保全力量,降低保全措施的实质效果。 * 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法院的保全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容重复执行或变更。 **但有例外情况** 如司法解释所规定,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保全财产已不存在或明显小于债权数额,可以另行申请保全。 这种情况下的例外理由如下: * 已保全财产因灭失、被盗等原因而不再具有保全价值。 * 已保全财产虽仍存在,但其价值已明显低于债权数额,不足以清偿债务。 **举证责任** 对于已保全财产是否存在例外情况,由申请重复保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财产已不存在或明显小于债权数额。 举证内容包括: * 财产灭失或被盗的证明,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保险公司的理赔单。 * 财产价值评估报告,证明财产价值明显低于债权数额。 * 其他可以证明财产不具备保全价值的证据。 **法院审查** 法院在审查申请重复保全时,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断证据是否充分、合法、真实,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重复保全的决定。 **结语** 已保全财产能否重复保全是一个原则性和例外性的问题。原则上,已保全财产不得重复保全,但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财产已不存在或明显小于债权数额,则可以另行申请保全。实践中,法院在审查是否准予重复保全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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