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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农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06

宁波农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强化对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保管、归还、核销等环节,进一步提高履约保证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一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辖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农行)受理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业务。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业主)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或中标后,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投标或合同履行的保证金。

第二条 收取与保管

宁波农行应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收取、保管、归还和核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履约保证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宁波农行应及时、准确地收取履约保证金,并将其入账至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

宁波农行应妥善保管履约保证金,保证履约保证金的安全和完整。履约保证金的保管方式包括:存入银行定期存单、购买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归还与核销

当合同履行完毕,且无任何纠纷时,发包人在履约保证金到期日之前,应出具履约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宁波农行凭发包人的履约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及时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履约保证金的归还和核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办理。

第四条 转让和抵押

履约保证金不得转让和抵押。

第五条 风险管理

宁波农行应建立完善的履约保证金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履约保证金业务的安全性。

宁波农行应对履约保证金的保管方式和管理流程进行定期评估和审计,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同时,应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出现风险事件时及时应对。

第六条 信息报送

宁波农行应及时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履约保证金台账信息,包括履约保证金收取、保管、归还和核销情况。

第七条 监督管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宁波农行履约保证金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对宁波农行的履约保证金业务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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