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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金和质保金不能共存
时间:2024-06-06

**履约担保金和质保金不能共存**

在工程建设领域,履约担保金和质保金是两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履约和竣工后的质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履约担保金和质保金共存的情况,这不仅存在重复保障之嫌,而且还会造成项目成本增加,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因此,有必要阐明履约担保金和质保金不能共存的原因,明确其各自的适用范围。

履约担保金和质保金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履约担保金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质保金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保证工程竣工后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约定质量标准。

**2. 担保范围不同**

履约担保金的担保范围包括合同履约的各个阶段,即从合同签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金的担保范围仅限于工程竣工后,保证工程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期间。

**3. 交纳时间不同**

履约担保金通常在合同签订时通过银行保函或保险的方式提供。质保金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委托银行保管。

**4. 解除条件不同**

履约担保金在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由发包人解除。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经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后,由发包人解除。

履约担保金和质保金不能共存的原因

从履约担保金和质保金的区别可以看出,两项制度的性质、担保范围、交纳时间和解除条件都不同,不存在重复担保的问题。因此,不能同时设置履约担保金和质保金,以下几个原因:

**1. 违背合同目的**

履约担保金和质保金都是为保障工程项目正常进行而设置的担保措施。同时设置这两项制度,不仅增加了项目的担保成本,而且会打破原有的担保体系,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2. 重复保障**

履约担保金的担保范围已经涵盖质保金的担保范围,即承包人履约义务的履行包含了工程质量的保证。因此,同时设置履约担保金和质保金,属于重复保障,浪费了担保资源。

**3. 增加项目成本**

履约担保金和质保金都是需要交纳费用的,同时设置这两项制度,将会增加项目的担保成本。这不仅加重了承包人的负担,还会提高项目的投融资成本,不利于工程的顺利实施。

履约担保金和质保金的适用范围

虽然履约担保金和质保金不能共存,但它们在不同的工程项目中具有各自的适用范围:

**1. 履约担保金适用范围**

合同金额较大、工期较长、工程技术难度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承包人资信情况较差、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项目,应当设置履约担保金。

**2. 质保金适用范围**

合同金额较小、工期较短、工程技术难度较低、承包人资信情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障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考虑设置质保金。

结语

履约担保金和质保金是工程建设中重要的担保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同时设置这两个制度。只有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担保方式,才能既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又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增加,最大限度地发挥担保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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