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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可以扣投标保证金
时间:2024-06-05

履约保函可以扣投标保证金吗?

前言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履约保函和投标保证金都是常见的保证措施。其中,履约保函用于保证中标人如约履行合同义务,而投标保证金则用于保证投标人按时参加开标并对投标文件真实性负责。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履约保函是否可以扣除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出发,详细探讨这一问题。

一、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采取催告、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措施。其中,催告是促使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手段。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约定付款义务,催告其履行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否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第二十四条规定,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以现金、国债或银行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

二、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履约 bảo lãnh而导致招标人解除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扣【除投标保证金”。该司法解释为履约保函扣除投标保证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案例中,也存在法院支持履约保函扣除投标保证金的判例。例如,在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中标人未按时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发出催告后中标人仍未履行义务,招标人遂解除合同并扣除投标保证金。法院审理认为,中标人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人根据合同约定扣除投标保证金合法合理,判决驳回了中标人的诉讼请求。

三、扣除条件

履约保函扣除投标保证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履约保函。 招标人已发出催告,但中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 招标人已解除合同。

四、扣除程序

招标人扣除投标保证金,应遵循以下程序:

发出催告,催促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 在合理期限内,中标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向中标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根据合同约定,扣除投标保证金。

五、注意事项

招标人在扣除投标保证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扣除数额不得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总金额。 扣除前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不得将投标保证金用于招标费用或其他用途。 扣除后应及时通知中标人,并告知中标人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 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催告函、解约函、扣款通知等。

六、总结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可以扣除投标保证金,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严格的程序。招标人在扣除投标保证金时,应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中标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避免因履约保函不能及时提交而遭受投标保证金被扣除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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