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履约保函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担保公司履约保函业务操作,防范风险,保护担保人、受益人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开展的履约保函业务。一、履约保函的定义
履约保函,是指担保公司应投标人或中标人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一种书面承诺,保证投标人或中标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否则由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
履约保函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货物供应、服务采购等需要提供履约担保的合同。
第三条 业务流程
一、投标保函
投标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担保所需材料。
担保公司审查投标人的资信情况、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履行风险评估程序。
担保公司出具投标保函,送交受益人。
二、履约保函
中标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履约担保函。
担保公司审核中标人的履约能力、合同条款和担保文件的有效性。
担保公司出具履约保函,送交受益人。
三、质保保函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担保公司提出质保申请,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质保担保函。
担保公司审核施工单位的履约记录、验收合格证明和担保文件的有效性。
担保公司出具质保保函,送交受益人。
第四条 管理要求
一、风险评估
担保公司在承保前,应当对投标人或中标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合同条款和担保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二、担保条件
担保公司出具履约保函,应当与投标人或中标人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的额度、范围、期限、条件和违约责任。
三、担保文件
履约保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包含担保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范围、违约责任、仲裁或诉讼事项以及担保人的签章。
四、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合同履行期限,且不得超过三年。延期担保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五、担保监控
担保公司应当持续监控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履约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六、担保赔付
当投标人或中标人违约时,受益人可以凭履约保函向担保公司提出赔付申请。担保公司经核实后,应当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准入机制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准入机制,对投标人或中标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二、担保额度
担保公司应当根据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履约能力和合同风险,合理确定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投标金额或合同金额的规定比例。
三、反担保
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具体业务情况,要求投标人或中标人提供适当的反担保措施,以降低担保风险。
四、资金准备
担保公司应当预留充足的资金,以应对履约保函可能的赔付风险。
五、信息共享
担保公司应当与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等机构及时共享信息,共同防范风险。
第六条 信息披露
担保公司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履约保函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担保额度、赔付率、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第七条 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应当对担保公司的履约保函业务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担保公司的风险评估、担保条件、担保文件、担保期限、担保监控和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
第八条 罚则
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视情节处以罚款、暂停或撤销担保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