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程履约担保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部工程履约担保活动。工程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担保机构或个人)承担责任,在主债务人(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时,向债权人(发包人)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
**第二条** 工程履约担保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人应当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和良好的信誉。发包人应当合理选择保证人。
### 第二章 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保证人: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三)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和相应的财务实力;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章 保证方式**第四条** 工程履约担保的方式包括:
(一)保证金担保;
(二)保函担保;
(三)保险担保;
(四)其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五条**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履约担保方式。保证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担保。
### 第四章 保证金额和期限**第六条** 工程履约担保金额应当根据工程合同金额、履约风险等因素确定。保证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
**第七条** 工程履约担保期限应当保证工程保修期结束后一年内,不得提前解除。
### 第五章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保证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审阅工程合同及有关文件;
(二)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情况;
(三)在主债务人发生违约时,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九条** 保证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提供履约担保;
(二)在主债务人发生违约时,履行担保义务;
(三)配合发包人进行履约监管;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 第六章 保证金担保**第十条** 保证金担保是指保证人以现金、国债或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第十一条** 保证金应当存入发包人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保证金的返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第七章 保函担保**第十二条** 保函担保是指保证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出具保证书,承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时,向发包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第十三条** 保函应当载明履约担保金额、期限、主债务人、受益人、保证人、付款条件等事项。
### 第八章 保险担保**第十四条** 保险担保是指保证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履约保险,保险公司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应当载明履约担保金额、期限、主债务人、受益人、保证人、保险费率、赔偿条件等事项。
### 第九章 履约监管**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加强工程履约监管,及时了解工程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保证人应当协助发包人进行履约监管,并向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履约信息。
### 第十章 担保义务的履行**第十八条** 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时,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担保义务。
**第十九条** 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 第十一章 违反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有关工程履约担保的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