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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保函
时间:2024-06-02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保函

前言

建设工程担保是建设工程活动中,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和竣工验收合格而采取的一种保障措施。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建设工程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向受益人出具的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担保书面文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等生产性建设项目; 住宅小区、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项目:

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中标人出具履约保证金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

第三章 担保人的资格条件和担保业务范围

第六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经建设部核准的其他机构,可以申请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

第七条 申请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记录;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通讯地址。

第八条 担保人在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担保人的担保业务范围包括:

投标保函; 履约保函; 质量保函;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材料设备供应保函; 竣工验收合格保函等。

第四章 担保合同

第十条 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就建设工程担保事项达成的协议。

第十一条 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担保方式、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担保费率、担保费支付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二条 担保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担保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人应当将担保合同报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担保的履行

第十四条 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当受益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担保人应当及时履行。

第十五条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方式包括:

支付现金; 提供等值或高于担保金额的资产作为担保; 其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第六章 担保的免除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受益人违约造成建设工程未竣工或竣工后验收不合格的; 受益人对担保人隐瞒或者虚报有关重要事实和情况的; 担保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不能履行担保义务的; 其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担保人的监督管理,建立担保人诚信登记制度,对失信担保人进行惩戒。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担保人进行检查、调查。担保人应当如实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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