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留多少履约保证金
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履约保证金是发包人为了保障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市政工程履约保证金一般应留置合同价的5%-10%。
履约保证金留置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8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第18.1条规定 "发包人可以在合同规定的事项中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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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性质。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债权担保,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部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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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性质。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履约保证金应予以返还。
履约保证金的留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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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最常用的留置方式,由银行对承包人的履约能力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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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承包人将现金存入发包人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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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或金融机构债券。承包人可以用国债或金融机构债券作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留置比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第18.1条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应当不少于合同价的5%。"但根据实际情况,留置比例可以在5%-10%范围内调整。
具体留置比例考虑以下因素:
* 合同金额大小。
* 合同的复杂程度。
* 承包人的履约能力。
* 发包人的风险承受程度。
履约保证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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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发包人的损失。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以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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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抵工程款。在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可将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冲抵工程款,以减少承包人的应收款。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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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承包人完成工程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返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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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期满。如果承包人在履约期内没有违约,发包人应当返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争议
* **履约期满但发包人未返还。**承包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要求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 **发包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过多的款项。**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扣除的款项过多,可以向发包人申述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发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履约保证金,并定期向承包人出具履约保证金管理情况的说明。发包人不得挪用或滥用履约保证金。
结语
履约保证金是市政工程建设中常用的担保手段,既能保障发包人的利益,也能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合理留置履约保证金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