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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是谁约定的吗
时间:2024-05-30

履约保证金是谁约定的吗?

前言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保证承包人履约的重要手段。然而,履约保证金究竟是由谁来约定的,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将详细探讨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主体,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工程惯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工程建设领域提供明确的指导。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合同履行前向对方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一)保证;(二)抵押;(三)质押;(四)留置。”

该条规定并没有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主体,但从字面含义可以理解为,履约保证金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双方可以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供方式、保管方式等内容来确定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主体。

二、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主体问题,法院一般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实践和社会交易习惯来判断。

1. 合同约定:合同是确定履约保证金约定主体的最直接证据。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由特定一方提供,则法院一般会以此为准。

2. 工程实践:在工程建设行业,一般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是为了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而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3. 社会交易习惯:在工程建设领域,发包人向承包人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普遍的交易习惯。社会交易习惯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工程惯例

在工程建设行业,对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主体也形成了相应的惯例,即由发包人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这一惯例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 发包人作为工程建设的委托方,有权提出履约保证金要求,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 承包人作为工程建设的受托方,有义务提供履约保证金,以证明其履约能力和承担工程项目的风险。

四、典型案例分析

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履约保证金约定主体的案件。

该案件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以承包人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为由,要求承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作为工程建设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五、总结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主体通常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工程惯例,在工程建设中,一般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作为工程建设的委托方,有权提出履约保证金要求,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承包人作为工程建设的受托方,有义务提供履约保证金,以证明其履约能力和承担工程项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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