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责任通知书
前言
本通知书旨在就履约担保责任的条款和条件向通知接收方(以下简称“收款人”)提供明确说明。该担保由通知发出方(以下简称“担保人”)提供,以支持担保人与收款人之间先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
定义
在本通知书中:
• “合同”指担保人与收款人之间先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其条款和条件已纳入或引述本通知书。
• “违约”指担保人未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
• “损害”指收款人因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费用或开支。
• “履约担保”指担保人根据本通知书条款保证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承诺。履约担保
根据本通知书的条款和条件,担保人特此保证并承诺:
• 担保人将按时并完全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 担保人将以专业、谨慎和熟练的方式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 担保人对因其违约而给收款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 担保人的履约担保不适用于由于不可抗力、战争、暴动、罢工或其他超出担保人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而导致的违约。索赔程序
如果收款人认为担保人违约,收款人必须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索赔:
• 收款人应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违约后三十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担保人发出通知。
• 通知应包括违约情况的详细说明、所要求的救济以及支持索赔的任何证据。
• 收到通知后,担保人应在三十 (30) 天内对索赔进行调查并回复收款人。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通知书或合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应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 当事各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 仲裁应根据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并且仲裁裁决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限制责任
担保人的履约担保责任限制如下:
• 担保人的总责任不应超过合同总价值的 [百分比]%。
• 担保人不应对任何间接的、偶然的或后果性的损害承担责任。
• 担保人应对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可转让性
未经担保人事先书面同意,收款人不得将本通知书或其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终止
本通知书在合同终止或取消后自动终止。但本通知书的条款和条件将在终止或取消后继续有效,以解决因合同而产生的任何尚未解决的索赔。
整体协议
本通知书连同合同构成当事各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关于本主题的口头或书面协议。
Governing Law
本通知书及合同受 [州/省] 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确认
收款人特此确认已收到并理解本通知书,并同意受其条款和条件约束。
担保人:
[担保人名称]
[担保人地址]
[担保人电话号码]
[担保人电子邮件地址]收款人: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地址]
[收款人电话号码]
[收款人电子邮件地址]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