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函续保规定
时间:2024-05-28
工程履约保函续保规定
第一条
工程履约保函续保是指在工程履约保函期限届满前,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向承保人申请将保函期限延长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其他约定期限的保险行为。
第二条
续保期限自原保函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续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保函期限,在原保函期限内可以多次续保。
第三条
发包人申请续保时,应当向承保人提供以下材料:
续保申请书(应载明原保函编号、金额、起讫日期等信息); 工程进展情况报告(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信息); 履约担保合同或履约保证保险合同; 其他承保人认为必要的材料。第四条
承保人收到发包人的续保申请后,应当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对工程进展情况、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符合承保条件的,承保人应当在接到续保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续保函。
承保人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续保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第五条
续保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续保函编号; 原保函编号; 续保期限; 续保金额; 保费; 其他约定事项。第六条
发包人收到续保函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费。保费应当在续保函载明的期限内支付完毕。
发包人逾期支付保费的,承保人有权解除续保合同。
第七条
续保函经发包人支付保费后生效。续保合同自续保函生效之日起生效。
续保合同与原保函合同为同一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工程履约保函的续保,不得改变原保函合同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金额和受益人等主要条款。
发包人与承保人协商一致,可以延长保函期限,但履约担保的时间不得超过原合同的履约期限。
第九条
发包人办理工程履约保函续保的,应当承担相关费用。
续保费用包括续保申请费、续保保费和续保手续费等。
第十条
工程履约保函续保的具体事项,由发包人与承保人通过合同约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