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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哪号文有规定
时间:2024-05-27

履约保证金哪号文有规定

前言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性资金,旨在确保投标人在中标后履行合同义务。在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比例、交纳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本文将重点梳理《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履约保证金的具体规定,为投标人、招标人以及其他相关方提供专业指导。

法律依据

1. 《招标投标法》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金额、缴纳方式和期限。招标人确需设立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这项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对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履约保证金适用于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所有类型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投标人可以采取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现金、国债或其他法定形式的担保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其他形式的履约保证。

履约保证金的种类

履约保证金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银行保函:由商业银行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承诺在投标人违约时,向招标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银行汇票:由商业银行开具的,要求指定付款人向指定收款人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现金:由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缴纳的现金。 国债:由投标人向招标人缴纳的国债券。 其他法定形式的担保:由法律规定或者被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如保险理赔单、信用证等。

履约保证金的效力

履约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在中标人违反合同义务时,招标人有权收取履约保证金,以弥补其因中标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的效力一般持续至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双方另有约定。

免缴履约保证金的情况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在以下情况下,投标人可以免缴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是国内外政府采购政策确定的免保证金的供应商。 投标人为中国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AAA级供应商或最高信用等级供应商。 投标人为中小型企业或小微企业,且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招标项目由国家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的未达到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采购货物的价值未达到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招标人认定招标项目的履行风险较小,且采取其他措施保证合同的履行。

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履约保证金有关规定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均作出了处罚规定:

招标人不按规定设立或者调整履约保证金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招标人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交其他形式的履约保证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投标人不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中标人逾期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责令中标人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结语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招标项目顺利履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比例、交纳方式、效力、免缴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本文对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指导。在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合理运用履约保证金制度,保障招标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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