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担保条件
时间:2024-05-27
履约保函担保条件
1. 定义
履约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保证人(通常是银行或保险公司)根据担保人与受益人(发包方)之间的主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作出的,就承包人因履行主合同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
2. 保函担保条件
保函担保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被保证的主合同:保函担保的是承包人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主合同,明确主合同的名称、签订时间、合同金额、解除情形等。 保证人:担保保函履行的主体,通常是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等。 受益人:被担保的主合同中规定有权向保证人索赔的当事人,通常是主合同的发包方。 保证金額:保證人对主合同所担保的最高承擔金額,也是受益人有权向保证人索赔的最高金额。 担保期限:保函的有效期,在此期限内,受益人可凭保函向保证人索赔。 索赔條件:受益人有权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的具体条件,通常包括: 承包人已经违反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未经受益人同意擅自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的; 受益人已经向承包人发出违约通知,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但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期间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受益人遭受了实际损失,履约保函担保的金額足以補償受益人的損失。 出具方式:保函的出具方式,一般有纸质保函和电子保函两种。3. 保函的效力
保函经保证人签发后,即对保证人产生约束力。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不得擅自解除保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可以解除保函:
被担保的主合同经受益人与承包人双方协议解除的; 承包人已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且受益人已验收合格的; 保函的有效期已届满,且在此期间受益人未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的; 保证人与受益人协商一致解除保函的。4. 保函的索赔
受益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索赔请求时,应向保证人提供以下材料:
索赔申请; 主合同; 保函; 承包人违约的证据材料; 受益人损失的证明材料; 其他证明索赔请求成立的材料。保证人收到受益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保函担保条件的,保证人应在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项。对于不符合保函担保条件的,保证人应书面通知受益人并说明理由。
5. 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范围限于保函担保的金额。在保函担保的金额范围内,保证人对受益人的索赔承担连带责任。即,受益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索赔,而无需先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但以下情形除外:
保函中明确约定受益人需先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 承包人已对受益人承担了赔偿责任的; 承包人已丧失偿债能力的。6. 保证人的免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受益人提供的材料证明不充分或不真实的; 受益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的; 受益人未按照保函中约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索赔的; 受益人已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且承包人已履行赔偿义务的; 主合同已解除或终止,且保证人在主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尚未收到受益人的索赔申请的; 保函的有效期已届满的; 保证人与受益人另有约定的。7. 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履约保函担保条件的理解和适用经常引发争议。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1)最高法民终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仅限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项下的约定义务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不包括承包人对发包人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20150111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履约保函为独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与向保证人索赔应按照独立的诉讼进行处理,不应合并处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68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履约保函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必须先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不履行赔偿义务后,发包人方可向保证人索赔,故发包人直接向保证人索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8. 总结
履约保函是工程建设中常用的担保方式,对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理解和适用履约保函担保条件,妥善处理索赔事宜,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