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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书法律出处
时间:2024-05-26
## 履约担保书法律出处 **p** 履约担保书作为一种法律保障措施,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其法律出处主要源自合同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就履约担保书的法律出处进行深入探讨,厘清其产生、性质和效力等问题。 ### 合同法中对履约担保的规定 **p** 合同法作为我国合同领域的根本法,对履约担保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合同法第109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请求履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也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对方可以请求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该条规定明确赋予当事人约定履约担保的权利。 **p** 在合同法第111条中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给对方造成更大损失的,在合同对违约责任有约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赔偿,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该条规定为当事人约定履约担保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违约赔偿数额或给出其他担保措施来保障合同的履行。 ### 担保法中对履约担保的规定 **p** 担保法专章规定了履约担保,进一步完善了履约担保的法律制度。在担保法第2条中规定:“本法所称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一定的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该条规定将履约担保纳入了担保的范畴,明确了其性质。 **p** 在担保法第30条至第40条对履约担保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履约担保方式的规定(第30条);履约担保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责任(第31条);履约担保合同的效力(第34条);履约担保人在实现债权后的追偿权(第35条);履约保证人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第36条);以提单、仓单、物权凭证权利质押实现债权的特殊规定(第37条和第38条);对履约保证合同的适用法律和审判管辖的规定(第40条)等。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p** 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履约担保的法律适用进行补充和完善。例如,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届满主债务仍未履行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但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同意展期,则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担保期间届满后的担保责任问题。 ### 履约担保的性质 **p**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履约担保的性质可以归纳为: * **独立性:**履约担保是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与主合同有密切联系,但又不依赖于主合同。即使主合同无效,只要履约担保合同有效,履约担保仍具有约束力。 * **从属性:**履约担保是以主合同为基础的,保障的是主合同的履行。 * **担保性:**履约担保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具有担保債務履行的作用。 ### 履约担保的效力 **p** 履约担保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履约担保停止效力。** *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时,** * 履约担保合同对债权人产生直接约束力; * 履约担保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 履约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 结语 **p** 履约担保书作为一种法律保障措施,其法律出处主要源自合同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履约担保的性质和效力,为当事人约定履约担保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履约担保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通过对履约担保书法律出处的探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履约担保这一法律手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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