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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住建厅关于履约保证金
时间:2024-05-25

湖南住建厅关于履约保证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湖南省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规范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平稳有序进行。

一、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提供的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履约保证金适用于所有省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扩建、装饰装修、维护修缮等工程。

二、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和缴纳方式

根据《办法》,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中标人应在工程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可用现金、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支付。

三、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和使用

履约保证金由发包人指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办法》规定了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的使用方式:

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 中标人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四、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应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五、监督管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履约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六、违反规定的处罚

违反《办法》规定的,由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取消中标资格或将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七、与其他规定的关系

《办法》的实施不影响其他有关履约保证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办法》中的规定与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流程,保障了发包人、中标人和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湖南省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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