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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
时间:2024-05-25

福建省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订立、履行和监督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为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资金。本规定不适用于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和保管方式

(一)交纳方式

履约保证金可以通过现金、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方式交纳。

(二)保管方式

履约保证金应当交纳到受保证一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合同标的额或者标的物的价值确定。

四、履约保证金的用途

履约保证金不得用于抵偿受保证一方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和损失费用。只能在以下情况下使用:

(一)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受保证一方按照合同约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

(二)合同履行后,受保证一方未按照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

(三)其他合同约定可以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五、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

(一)合同履行完毕且未发生违约的;

(二)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三)受保证一方违约的;

(四)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六、违反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处以合同标的额或者标的物价值1%以上5%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履约保证金的,处以履约保证金数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使用履约保证金的,处以履约保证金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七、附则

(一)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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