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否应退还,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履约保证金,俗称工程保证金,是一种在工程承包中普遍采用的担保方式。承包人在中标后,需要向发包人缴纳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这笔保证金的目的是为发包人提供一种担保,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履约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担保,而非罚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确保承包人能夠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则可以从保证金中扣取相应的金额以弥补损失。但是,如果承包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履约保证金就应该退还给承包人,不应作为发包人的收入。
从法律上讲,履约保证金属于合同担保的一种。合同担保是指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对方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担保,而不是罚款。发包人无权将履约保证金作为自己的收入。
二、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1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一定情形时向对方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该条规定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合同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提供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第51条规定:“履约保证金应当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该条规定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用途和退还时间,体现了立法者对承包人权益的保护。
三、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支持承包人要求退還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例如,在《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21)粤06民终4445号)中,发包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法院判决发包人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应予退还的的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第51条的规定,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那么,何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呢?主要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条件。承包人必须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资料,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后,才可视为承包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五、不应予退还的情形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内容,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开工,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擅自停工、怠工等行为的;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六、结语
履约保证金是建设工程合同中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性质是担保,而不是罚款。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