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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约保证金约定书
时间:2023-11-22

工程履约保证金约定书

为了确保工程合同履约,保障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工程履约保证金约定书》(以下简称“本约定书”)。

第一条 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1. 承包方应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提供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承包合同总价款的10%。

2. 保证金应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并按指定方式存放到指定账户。确保保证金安全可靠。

第二条 保证金的用途

1. 若承包方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产生违约责任,业主有权根据实际损失从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额。

2. 若承包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且无任何违约行为,保证金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全部退还给承包方。

第三条 保证金的调整

1. 若工程变更、增减项或发生索赔、罚款等事项,双方可以协商调整保证金金额。

2. 保证金调整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署、盖章确认后生效。

第四条 保证金的返还

1. 若业主解除合同或工程终止,则应立即退还剩余保证金给承包方。

2. 若合同因承包方违约而被解除,业主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实际损失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承包方。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 本约定书的有效期与合同期限保持一致。

2. 在未履行完整个工程合同前,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保证金用途,否则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3. 对于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 本约定书的订立、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对于因履约保证金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约定书于纸质文本签署后生效,并有同样法律效力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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