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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通用条款15条
时间:2023-11-18

履约保函通用条款15条

第一条:保函主体

保函主体为受益人和保证人,是合同的双方。

第二条:保函类型

保函可以分为支付保函、履约保函和投标保函三种类型。

第三条:保函金额

保函金额为合同履约或债务偿付的金额,由双方商议确定。

第四条:有效期限

保函的有效期限从签发日起计算,根据双方协议确定。

第五条:保函费用

保函费用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有权向受益人收取相应费用。

第六条:保函索赔

受益人在保函有效期内,若保证人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则有权提出索赔。

第七条:保函变更

保函如需变更,双方需书面协商,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保函解除

保函可通过协商解除,但需经双方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保函的解释

对于保函条款的解释,应以诚信为基础,遵循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争议解决

对于保函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

对于保函的执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

若双方需要对保函内容作出补充约定,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保函的传送

保函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进行传送,并附有有效确认。

第十四条:保函的生效

保函经受益人签收后生效,并开始计算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除本合同约定外,双方还可以在保函中包含其他必要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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