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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财产保全中的担保金
时间:2024-12-30

一、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概念

财产保全担保金是在财产保全程序中,申请人为了获取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许可而向法院提供的一种金钱形式的担保。


在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例如,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偿还100万元欠款,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B公司的财产,如果按此规定,A公司提供的担保金一般不超过30万元(100万×30%)。同时,担保金有多种存在形式,既可由申请人自己的财产充当,也可由第三方代为提供(如专业担保公司),可采用如现金、存款,还可以是法院认可的其他资产等方式。


它类似于一种保证金,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需用担保金进行赔偿。这一制度的设定主要是为了平衡申请人保全需求与被申请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的权力,恶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进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并且,这也是与财产保全制度目的相契合的一种保障措施,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而通过要求担保金的提供,进一步确保了整个程序的公正和风险控制。


二、财产保全担保金与其他担保形式的区别

与其他如人保(保证人担保)、物保(实物抵押担保)等担保形式相比,担保金的独特之处在于其直接为金钱形式。人保依赖于保证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当出现需赔偿情况时,由保证人负责赔偿,而物保则是基于具体抵押物的价值,如房产、车辆等动产或不动产,一旦发生赔偿事件会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来弥补损失。但担保金直接以一定金额的金钱存在于特定账户(如法院代管账户)或者以冻结相应金额货币资金的形式提供担保,无需像物保处理抵押物那样复杂的评估和处置程序,也不像人保那样依赖他人信用而存在信用风险,相对更加直接和明确。例如,在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若用定期存款单进行物保,需要对存单价值进行评估等,且如果存单到期可能涉及转存等操作;若找第三人做人保则需要审核第三人信用及偿债能力的评估;而采用缴纳担保金的方式就比较简便直观,直接将相应金额的资金按照规定冻结或者存入指定账户即可。


三、财产保全担保金在不同类型财产保全中的要求

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是因为在起诉前,法院还无法确认申请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项民事权利,其将来是否提起诉讼也是不确定的,并且情况紧急时保全措施一旦实施,被申请人的财产就面临限制或冻结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情况,所以要求担保金有助于防范申请人恶意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存在法院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例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以及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而在其他诉讼财产保全情况中如果法院责令提供担保时,担保金的提供也是重要的担保方式之一。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中的担保金是整个财产保全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关乎申请人权益的实现、被申请人的权益防护以及法院正确行使权力并在双方当事人间维持公平的重要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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