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保全费担保费的定义与内涵
诉讼保全担保费是在诉讼保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这一概念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较为常见。诉讼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在这两种情况下,为了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实现,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并且要向法院交纳保全费,例如保全1万元财产需要交纳保全费140元。
诉讼保全担保费包含两部分,即保全费和保证金。保全费的数额根据不同的计算标准而定,一般在200 - 300元之间(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而保证金则依据当地法院的规定来确定。热门城市可能有各自的相关规定,这一制度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证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诉讼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通过法院依职权对财产作出保护措施,使得在作出判决前财产得以保全,从而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例如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担心另一方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通过缴纳相应的保全费担保费,由法院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措施。
二、诉讼保全费担保费的计算方法
根据保全财产金额或价额计算
当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时,每件需交纳30元。
若金额超过1000元至10万元,超过部分按1%交纳。例如,保全金额为5000元,其中1000元按30元交纳,剩下4000元(5000 - 1000)按1%交纳,即40元,总共需交纳30+40 = 70元。
对于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但保全费用的最高限额为5000元,即保全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不同类型案件的特殊计算标准
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
如果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每件需交纳500元至1000元;
如有争议金额或价额,则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若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且异议不成立,每件需交纳50元至100元。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费计算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例如,诉前保全的担保金额为800元,也需要交纳1000元的担保费。如果保全金额是1万元,按照1%收取则为100元保费。
按照1.5%收取的(可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者不同地区规定),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收取。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计算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执行财产保全担保费计算
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
三、诉讼保全费担保费的承担主体
一般原则
诉讼保全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按照一般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诉讼保全中,保全费用的承担责任原则上应由请求保全的当事人承担。这是因为保全措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如果请求保全的当事人最终败诉,则说明请求保全的理由不充分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保全措施的采取是没有必要的,因此败诉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保全费用。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冻结被告账户资金,但最终原告败诉,那么原告应承担诉讼保全的相关费用,包括保全费担保费。
特殊情况
法院判定双方分担: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双方都有过错导致保全措施的采取,法院会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保全费用。例如在一个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的生产设备,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定双方分担保全费用。
第三人承担:在某些情况下,保全措施的采取并非由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而是由第三人提出的,例如,第三人请求拍卖被诉物品并支付了保全费用,最终成为了竞买人,那么保全费用应由第三人承担。
合同约定优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方式,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在一些商业合同中,双方可能约定在诉讼情况下,无论哪方胜诉,保全担保费都由某一方承担,这种情况下就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承担主体。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按照上述一般原则和特殊情况来判定承担主体。
四、如何降低诉讼保全费担保费
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针对担保保险方式)
不同的保险公司在保全担保保险的收费标准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在选择保险公司时,不仅要考虑保费的高低,还要关注保险公司的声誉和服务质量。一些小型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较低的保费,但可能在服务的专业性、理赔的及时性等方面存在不足。而大型的、知名的保险公司虽然保费可能相对较高,但在风险承担能力、服务的可靠性等方面更有保障。例如,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的服务网络,能够更及时地处理与诉讼保全相关的事务。
可以通过多方面的渠道了解不同保险公司的口碑,如向同行业的企业咨询,或者在保险行业的专业论坛上查看相关评价。同时,对比不同保险公司针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所提供的具体条款,包括保费计算方式、是否有优惠政策、免责条款等内容,从而选择价格合理、服务优良的保险公司,以降低保全担保保险的费用。
掌握保费计算方法并合理规划
当事人在进行保全担保保险时,应该掌握保费的计算方法,并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如根据前面提到的保全财产金额或价额的不同档次计算保费的方式,如果能够准确预估保全财产的金额,就可以提前规划保全的范围和方式,避免不必要的高额保费支出。例如,如果保全金额接近10万元的临界点,适当调整保全金额到10万元以内,可能会按照较低的比例交纳保费。
对于按担保金额比例计算保费的情况,如果能够提供部分自有财产作为担保,减少担保金额,也可以降低保费。比如在诉前财产保全中,按照担保金额的1%收取保费,若能将担保金额从100万元降低到80万元,保费就可以减少2000元。
合理使用保全担保保险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从而避免使用保全担保服务或者减少保全的范围和金额。例如在一个债务纠纷案件中,如果双方能够就还款计划达成初步的共识,原告就可以考虑减少对被告财产的保全金额,从而降低保费支出。
对于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考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依赖保全担保保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基于对当事人信用的认可,可能不需要当事人提供高额的保全担保,从而避免了相关保费的支出。
优化企业自身状况以符合优惠政策
对于弱势群体申请的诉讼保全,经人民法院认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赔偿案件)由担保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可给予20 - 40%的优惠。企业或个人如果符合弱势群体的标准或者能够证明自身存在经济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从而降低诉讼保全担保费的支出。例如,一些小型的个体工商户在遭受大型企业侵权时,如果提起诉讼保全,且自身经济状况不佳,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的经济困难证明,争取获得担保费的优惠。
增加免赔额(针对担保保险方式)
在购买保全保险时,可以选择增加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当事人自己需要承担的一部分费用。如果选择增加免赔额,保险公司就可以将保费降低。例如,原本免赔额为0元,保费为1000元,如果将免赔额提高到1000元,保费可能会降低到800元。但需要注意的是,增加免赔额意味着在需要赔偿时自己要承担更多的费用,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利弊。
调整保险金额(针对担保保险方式)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当事人赔偿的金额。如果将保险金额降低,保险公司就可以将保费降低。例如,原本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费为3000元,若将保险金额降低到30万元,保费可能会降低到2000元。但降低保险金额也要确保能够满足诉讼保全的实际需求,避免因保险金额不足而影响诉讼权益的保障。
增加保险期限(针对担保保险方式)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提供保险服务的时间。如果选择较长的保险期限,保险公司可能会将保费降低。例如,原本选择3个月的保险期限,保费为1500元,如果选择6个月的保险期限,保费可能会降低到1200元。不过,在选择较长保险期限时,需要考虑保险的实际需求,以免在保险期限内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考虑捆绑保险(针对担保保险方式)
有些保险公司提供捆绑保险的服务,即可以同时购买多种保险,例如汽车保险和家庭保险。如果选择捆绑保险,保险公司就可以将保费降低。虽然这种方式可能与诉讼保全担保保险看似不直接相关,但如果企业或个人在该保险公司有其他保险需求,通过捆绑购买可以在整体上降低保险费用的支出。
五、诉讼保全费担保费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纠纷中保全担保费的承担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供货,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并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冻结了乙公司的银行账户,甲公司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支付了保全担保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判定乙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保全担保费,法院认为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甲公司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进行诉讼保全而支付了担保费,该费用属于甲公司的合理必要支出,应由乙公司承担。这一判决依据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一般原则,同时也考虑到保全担保费是因乙公司违约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案例二:侵权纠纷中保全担保费的分担
基本案情:丙在丁的土地上非法建造建筑物,丁起诉丙要求拆除建筑物并赔偿损失,同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对丙的建筑材料进行了查封,丁通过提供自有房产作为担保。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丁虽然对土地拥有合法权益,但在丙建造建筑物初期未及时制止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判决:法院判定丙构成侵权,应拆除建筑物并赔偿部分损失。但对于保全担保费,法院认为由于双方都有过错,不应由丙单独承担。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丙承担60%的保全担保费,丁承担40%。这个案例体现了在特殊情况下,当双方都存在过错时,保全担保费的分担方式不是完全按照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而是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来确定。
案例三:未约定情况下保全担保费的承担
基本案情:戊和己是合作伙伴,后因合作项目产生纠纷,戊向法院起诉己,申请诉讼保全,通过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并支付了担保费,但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未对保全担保费的承担进行约定。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己在合作项目中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对于保全担保费,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且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担保(如自有财产担保)来避免支付担保费,所以判定保全担保费由戊自行承担。这一案例表明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定保全担保费的承担主体,不是必然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