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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时间:2024-12-06

一、福泉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担保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一种担保措施。福泉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同样遵循这一基本定义。


(一)适用案件类型


适用福泉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货款、赔偿损失等情况;或者在侵权纠纷里,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是确认之诉(如确认合同效力等)或者形成之诉(如解除合同等不涉及直接财产给付的诉求),一般不适用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对于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可以适用。主观因素方面,比如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例如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有将名下房产低价转让或者将银行存款转移到他人账户的迹象时;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像涉及生鲜产品的买卖合同纠纷,若不及时保全货物,货物变质后价值全无,会影响后续判决执行。

诉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二)保全财产的范围 财产保全担保范围和财产保全的范围一致。保全财产的价值是不能够超过诉讼请求的价值的。例如,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方赔偿10万元损失,那么保全对方财产的价值应大致为10万元左右,不能对价值远超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且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等;“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如果是抵押物、留置物,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人、留置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福泉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流程

(一)申请提出


申请主体与时间

诉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可以申请。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只要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在一审起诉后,发现被告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就可以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

虽然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书内容要求

通常需要在申请书中明确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例如是因为担心被告转移财产,还是怕诉讼标的物(如鲜活产品)变质等原因。

要注明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等信息。比如要保全被告在某银行的存款,就要写明银行的名称、账号、存款大致金额;如果是房产,要写明房产的地址等信息。

(二)提供明确线索


财产线索种类

银行账户:需要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例如申请人知道被告在工商银行某支行有账户,户名为被告姓名,账号为具体的19位数字,这就是明确的银行账户线索。

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比如要保全的房产位于福泉市某街道某号,权利人为被告姓名,若能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则更好。

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如果是股票,要知道被告在哪个证券交易所开户以及账号等信息。

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例如被告名下的某辆汽车,车牌号为贵JXXXXX,车主为被告姓名。

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比如被告在某有限责任公司拥有30%的股权,公司名称为福泉某公司等情况。

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例如被告拥有的某项专利的专利证书等资料,作为财产性权利的线索。

线索获取途径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不过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公务悬赏,和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的民间悬赏,均未支持在诉讼阶段悬赏。申请人也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以获取更多的财产线索。

(三)提供担保


担保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这是为了在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也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担保数额要求

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例如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为50万元,那么提供担保的财产价值也应大致为50万元。

担保方式选择(后续会详细介绍)

常见的担保方式有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或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等。

(四)法院裁定


裁定时间与效力

对于当事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例如在涉及紧急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即将转移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受理后如果认定情况紧急,就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该裁定一旦作出就开始生效执行。

裁定内容与执行

裁定的内容通常是对是否同意财产保全以及保全的具体方式作出决定。如果裁定同意财产保全,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以及清点被保全的财产、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例如裁定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那么就会按照相关的查封程序,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限制被告对房产的处分权;如果是冻结银行存款,就会通知银行冻结被告账户内相应金额的存款。

(五)解除财产保全裁定


解除情形

如果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比如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了可靠的担保,使得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消失;或者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情况也会导致解除财产保全(这里虽然说的是诉前保全,但诉中财产保全也可能存在类似因未及时推进诉讼而解除的情况)。

解除程序与效力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例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为被告提供了足额担保而解除了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一旦案件有了生效判决需要执行,之前的保全解除裁定并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效力。

三、福泉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常见担保方式

(一)现金担保


优势

这是最简洁和最有效的担保方式。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认可,担保效果好。一旦因申请错误赔偿损失的时候,也有利于执行。例如在一些简单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原告直接提供与保全金额等额的现金作为担保,法院能够快速认可并进行财产保全操作。

劣势

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与被申请人保全财产同等额的现金。这会导致资金占用成本高,影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及资金的周转率利用。并且当保全金额较高时,原告可能无法提供大额资金进行担保。比如在涉及较大金额的经济纠纷中,如要求保全对方价值5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很难拿出50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二)物的担保(实物担保)


种类与要求

常见的物的担保包括不动产(如房产、土地)、动产(如车辆、设备等)。以房产担保为例,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不动产认可度也很高,但大部分法院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这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提供此类担保的难度。例如在福泉的一个案件中,申请人想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但该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可能就不被法院认可作为担保物。

操作流程与评估

利用自身资产进行担保,担保成本低,无需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无经济负担,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不过,需要对担保物的价值进行评估,这一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影响了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评估活动可能存在不法操作,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企业用设备作为担保物时,需要找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设备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过程可能涉及设备的拆卸、检测等操作,对企业的正常生产会有一定干扰。

(三)信用担保


银行保函担保

优势: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由于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兑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例如在一些重大的商业纠纷案件中,大型企业可以凭借银行出具的保函进行财产保全担保,法院会很快认可并采取保全措施。

劣势:银行出具保函的门槛很高,一般也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等值担保,同时银行保函费用较高,一般为5‰每季度,对于当事人来说负担较重。而且开银行保函难度较高,只适用信用好的大企业,手续繁琐,放款速度慢,审批程度严格。

担保公司担保

优势: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主要解决申请人自有资金及财产不足以提供担保,或自有资金和财产有其他用途、或不便于长时间被法院查封冻结占用的难题,也力图尽量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境况出现。例如一些中小微企业自身资金有限,无法提供足额现金或实物担保时,可以寻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劣势: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一般只能被认可该担保公司的法院接受,不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接受性,法院接受哪些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全担保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同时,担保公司的资质状况良莠不齐,跑路情况时有发生,担保公司的收费也不低。

保险公司担保(诉讼保全责任险)

优势:这是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保险公司保单为担保,当当事人的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赔偿。这种方式对于申请人来说,不需要像现金担保那样占用大量资金,也不像银行保函那样手续繁琐、门槛高。例如在一些新兴的行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更倾向于选择保险公司担保。

劣势:目前这种担保方式还在发展过程中,部分法院可能对其认可度还不是非常高,在一些地区的推广和应用可能还存在一定限制。

四、福泉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风险与防范

(一)风险


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如果申请人在采取诉中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继续推进诉讼(例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或者诉讼进程拖延过长),法院可能会解除财产保全。一旦解除,被申请人可能会因为财产保全期间的损失(如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利息损失、货物被查封无法销售的损失等)要求申请人赔偿,从而引发赔偿诉讼。例如在福泉的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但之后很长时间没有积极进行诉讼,导致法院解除了保全,被告因此起诉原告要求赔偿保全期间的损失。

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这可能是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准确或者法院在执行保全措施时存在失误等原因。例如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错误,导致法院无法冻结到被申请人的资金;或者法院在查封房产时没有办理完全的查封手续,被申请人仍然有机会转移房产的所有权,使得财产保全的目的无法实现。

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申请人保全的财产价值远远超过诉讼请求的价值,就属于保全过限。例如诉讼请求是要求赔偿10万元,但却保全了被申请人价值50万元的财产,多余的40万元财产被限制处分,可能会给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如被申请人因资金被过度冻结无法正常支付货款导致商业信誉受损等。

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例如在保全一些易损耗的物品时,没有采取合适的保全措施(如没有安排合适的保管条件),导致物品变质、损坏,在判决后无法按照保全的财产价值进行执行,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或者在保全股权时,没有考虑到公司运营等相关因素,导致股权价值在保全期间大幅下降,判决后执行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防范措施


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申请人要密切关注被申请人的动向,特别是对于被保全的财产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涉及股权等财产时)、向相关部门了解被保全财产的状态等。例如在保全被申请人的房产时,可以定期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是否有异常的产权变更登记情况;如果保全的是银行存款,可以关注银行账户是否有异常的资金进出情况。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处分保全财产的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申请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例如在债务纠纷中,除了可以保全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外,如果债务人有房产等固定资产,且房产价值相对稳定,也可以考虑将房产纳入保全范围,但要注意保全价值与诉讼请求价值相当。同时,可以借助专业的调查机构或者律师的调查能力,获取更全面准确的债务人财产信息,以便合理确定保全范围。

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例如在保全银行存款时,要确保法院在冻结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并且在冻结期限即将到期时及时提醒法院办理续保手续,防止被申请人在冻结到期后转移资金。

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如果是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诉中财产保全虽然没有这样明确的三十日限制,但也应尽快推进诉讼进程,避免因为诉讼拖延导致财产保全解除或者被申请人要求赔偿等情况发生。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各项诉讼活动,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财产保全的有效性。

五、福泉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企业间货款纠纷中的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案件情况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供应货物后,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A公司遂向福泉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发现B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于是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担保方式选择与操作

A公司选择了银行保函作为担保方式。A公司由于自身资金周转问题,无法提供50万元现金担保,同时其固定资产已经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难以用实物担保。A公司向其合作银行申请银行保函,银行在对A公司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审查后,认为A公司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且该案件胜诉可能性较大,同意为A公司出具保函。银行按照规定收取了保函费用(按照保函金额的一定比例),并向法院出具了保函。法院在收到保函后,对B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金额为50万元。

风险与防范措施体现

风险方面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A公司最终败诉,银行就要承担支付50万元给B公司的风险。而且如果A公司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推进诉讼进程,可能会导致财产保全解除,B公司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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