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保全的含义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财产不会被恶意处置,从而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
例如,在一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中,如果债权人担心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导致将来判决生效后无法实现债权,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债务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或者对车辆进行扣押等措施。
诉讼保全具有以下特点:
临时性:它是在诉讼过程中的一种临时措施,一旦判决执行完毕或者不需要再进行保全时,相应的保全措施就会解除。
强制性: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不需要被保全方的同意。
保障性: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判决的有效执行,防止当事人一方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补充:诉讼保全相关补充内容 在诉讼保全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对于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另外,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全的措施通常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并且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仲裁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仲裁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财产保全是指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能够在仲裁程序中实现其权益;行为保全是指对被申请人采取一些行动限制,如限制其资产转移、交易等,以防止被申请人通过这些行动来损害申请人权益。
仲裁保全的特点如下:
在仲裁程序中适用:仲裁保全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与仲裁的特点相适应。仲裁是一种独立于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保全是为了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
临时性:和诉讼保全一样,仲裁保全也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一旦仲裁裁决得到执行或者不需要再进行保全时,相应的保全措施就会解除。
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仲裁保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一般要求存在一方当事人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并且通常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庭进行审查等。
例如,在商业仲裁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仲裁保全。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补充:仲裁保全相关补充内容 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须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如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财物,以逃避所应承担的实体义务以及争议的标的物系鲜活物品或者季节性很强的物品等,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申请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一般应当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诉讼保全与仲裁保全的区别
(一)保全的主体和决策机构不同
在诉讼保全中,保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保全的裁定。法院在诉讼保全中具有主导权,其依据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是否进行保全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进行决策。
而在仲裁保全中,虽然最终的保全措施由法院实施,但保全的申请是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转交给法院。仲裁庭在仲裁保全中起到一定的审查和传递作用,真正作出保全决定和执行保全措施的仍然是法院。
(二)适用的程序不同
诉讼保全适用于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在诉讼过程中,从案件受理开始到判决执行之前的各个阶段都可能涉及诉讼保全。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仲裁保全则是专门适用于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一种基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而启动的争议解决程序,仲裁保全是为了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而设置的环节,只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
(三)保全的启动方式存在差异
诉讼保全的启动方式较为多样化。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诉讼保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另一方面,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自行决定进行保全。
对于仲裁保全,通常只能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本身没有主动启动仲裁保全的权力。仲裁保全的启动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仲裁机构在接到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转交给法院处理。
(四)保全的种类范围略有不同
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财产保全主要针对当事人的财产,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行为保全则是要求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禁止被告实施某项可能损害原告权益的行为等。并且在诉讼中,还有诉前保全和诉讼中的保全之分,诉前保全需要满足情况紧急等特定条件。
仲裁保全同样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但仲裁中一般只有仲裁中的保全,没有像诉讼那样明确区分仲裁前的保全。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如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仲裁前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但这更多是借助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非仲裁程序自身所特有的仲裁前保全概念。
(五)管辖的法院不同
在诉讼保全中,对于国内案件,一般由案件的受理法院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对于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等相关规定。
在仲裁保全方面,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是涉外仲裁,则需要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补充:诉讼保全与仲裁保全区别相关补充内容 从证据保全的角度看,两者也存在区别。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证据保全;而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需要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进行保全操作。
四、如何进行诉讼保全
(一)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例如,在侵权纠纷中,如果受害人发现侵权人即将转移财产,为了保障自己将来可能获得的赔偿权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就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此时,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诉讼中财产保全: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这既可以是原告为了保障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也可以是被告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而提出反诉时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书内容: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在申请书中,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必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申请书通常还需要包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的财产或行为的具体内容等信息。
(二)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保全权利,确保被申请人在因保全措施遭受不当损失时能够得到赔偿。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实物、保证人提供保证等多种形式。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其诉讼保全申请。
(三)裁定
一般情况: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将作出裁定。对于情况紧急的,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例如,在涉及易腐货物的纠纷中,如果不及时对货物进行查封保全,货物可能变质导致价值丧失,这种情况下就属于情况紧急,法院需要快速作出裁定。
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如果不服诉讼保全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是为了保证保全措施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防止当事人通过复议程序拖延保全措施的实施,从而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或者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需要继续进行保全的情况,例如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担保、保全的原因消失等,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另外,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针对诉前保全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五)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导致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被申请人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申请人就需要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
补充:诉讼保全流程相关补充内容 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如离婚诉讼等,诉讼保全也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在离婚案件中,一般需在宣判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通常是离婚案件中的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并且撤诉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经法院裁定同意才能撤诉。
五、怎样申请仲裁保全
(一)提出申请
仲裁中申请:仲裁当事人如果需要申请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行为保全申请书。例如,在合同仲裁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转移资产的嫌疑,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仲裁前申请(特殊情况):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或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过这是借助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而进行的仲裁前保全申请,并且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提供材料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保全函、财产保全申请书、具体财产线索及估值材料、仲裁申请书及基础法律关系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主体信息材料、授权委托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担保材料等。其中,申请人提交的财产线索需要具体明确,常见的财产线索有银行账户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等,除银行账户外,其他财产线索均需进行估值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以避免保全财产整体价值明显高于申请保全金额,申请人应根据保全财产的权属状况、保全顺位、权利负担等情况对其市场价值进行估算及提供相关依据,并承担超标的保全的风险。
(三)确定管辖法院
国内仲裁:国内仲裁过程中,原则上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在同一城市内的企业之间的仲裁案件,如果需要进行财产保全,就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不过各地法院对财产保全材料的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当事人查询法院网站或直接向法院进行咨询,了解相关信息。
涉外仲裁:涉外仲裁需要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这是因为涉外仲裁案件往往涉及到国际因素,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仲裁委员会的转交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后,应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起到一个中间传递的作用,将仲裁中的保全申请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由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五)法院审查与裁定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补充:仲裁保全申请相关补充内容 在劳动仲裁中,情况有所不同。劳动仲裁没有保全制度,对劳动仲裁裁决有争议的,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进入到了诉讼阶段,财产保全的程序是,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并且向法院提供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六、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的法律规定
(一)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保全的启动与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保全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保全范围与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解除保全与错误赔偿: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