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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履约保证金比例的文稿
时间:2024-10-23

  工程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返工保证金等各类保证金,是工程建设领域保证承包商履约的常见手段。保证金制度的设立,对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工程质量、保障业主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保证金比例过高、收取过多、退还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3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优化调整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为重要内容,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防范化解工程建设领域涉企担保风险为重点,着力优化调整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减负,促进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基本原则。

  1.规范有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保证金收取、管理、返还等行为,提高保证金管理水平,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2.分类施策。根据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分类施策、精准施策,合理确定保证金收取范围、保证金比例和返还时限,切实降低市场主体负担。

  3.依法依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收取、管理和返还保证金,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4.稳妥推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稳妥推进保证金制度改革,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合理确定保证金收取范围

  (一)依法必须收取保证金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收取其他保证金。

  (二)依法不需要收取保证金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押金、诚信金、风险金、违约金等。

  (三)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保证金作为资格条件,不得以投标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为由拒绝其参加投标。

  (四)招标人不得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

  (五)招标人不得要求中标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但中标人因工程质量问题拖延工期、增加造价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招标人不得要求中标人提供返工保证金,但中标人因返工影响工期、增加造价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

  (一)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市场主体资信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值或者招标控制价的2%。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数额可进一步降低,但原则上不得低于1%。

  (二)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市场主体资信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5%。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数额可进一步降低,但原则上不得低于3%。

  (三)投标人要求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同意,并应当与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要求一致。

  (四)招标人不得要求中标人同时提供履约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保证金比例或担保额度的,投标人、中标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四、明确保证金返还时限

  (一)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并提供银行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对未中标人提出质疑、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在相关质疑、投诉被驳回或者投诉处理终结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承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提供银行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按期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招标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剩余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承包人。

  (四)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工程未按期竣工验收的,招标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前返还履约保证金。

五、加强保证金管理

  (一)保证金收取。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收取的依据、方式、比例、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载明保证金收取的银行账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中标人将保证金存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向招标人指定的单位、个人缴纳。

  (二)保证金管理。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等有关规定,加强保证金管理,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将收取的保证金用于项目建设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无故拖延返还时限。

  (三)保证金台账。招标人应当建立保证金台账,如实登记保证金收取、管理、返还等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保证金专用账户。招标人应当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并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收取、管理和返还保证金。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加强对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确保保证金收取、管理和返还过程公开透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保证金收取、管理、返还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强对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提交保证金或者收取保证金数额超出规定比例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截留、挪用保证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改革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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