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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
时间:2024-10-23

**陕西省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

**一、概念**

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提供的用于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其目的是督促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发包人和建设项目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凡在陕西省境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陕西省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和《陕西省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保证金的数额**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5%-10%。具体比例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中标人的资信情况等因素确定。发包人根据《陕西省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数额。

**四、保證金的保管方式**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保管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银行保函:由中标人的开户银行出具,保证中标人在约定期限内将保证金存入指定的担保账户。 現金:由中标人直接缴纳至發包人指定的保證金專用戶頭。 其他方式:经發包人同意,中标人可采用其他有价证券或质押物的方式作为保证金。

**五、保证金的效力**

工程履约保证金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担保效力: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动用保证金进行赔偿。 违约责任承担:中标人未按合同规定缴纳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视为违约,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禁止动用:在合同履约期间,发包人不得动用保证金,保证金仅用作支付违约赔偿金。

**六、保证金的退还**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如下:

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并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经发包人验收后,发包人应及时退還保證金。 中标人中途退出合同,已完成工程部分由发包人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按已完成工程比例退還保證金。 中标人违约,但未造成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发包人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退還保證金。

**七、保证金的调整**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因客观原因影响工程造价大幅度变动或业主提出设计变更等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调整保证金的数额。调整后的保证金数额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八、保证金的争议处理**

工程履约保证金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一般情况下,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规定**

发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将保证金纳入专项存款管理,保证保证金的安全性。 發包人應建立健全保證金管理制度,明確保證金的繳納、退還、調整等業務流程。 中标人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自身信誉,避免保证金被扣除。

**结语**

工程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建设中重要的合同履约保障措施,对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发包人和中标人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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