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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部印发工程保函
时间:2024-10-22

建筑部印发工程保函

## 前言 为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防范工程建设风险,保障工程建设资金安全,推动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建筑部印发了《工程保函管理办法》(建建质〔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 建设单位(业主) -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材料供应商 - 设备供应商 - 工程担保机构 ## 定义 《办法》中所称工程保函是指由工程担保机构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违约或造成损失而向受益人支付约定期限内特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 工程保函类型 《办法》规定了以下类型的工程保函: - 履约保函 - 预付款保函 - 质量保修保函 - 设计缺陷责任保函 - 材料保修保函 ## 工程保函的申请和出具 《办法》对工程保函的申请和出具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 申请 - 申请人向工程担保机构提出工程保函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 工程合同 - 受益人信息 - 保函金额及期限要求 ### 审核 - 工程担保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 工程担保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申请人的申请。 ### 出具 - 工程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出具工程保函。 - 工程保函应载明以下内容: - 保函名称 - 保函号 - 申请人 - 受益人 - 保函金额 - 保函期限 - 保函用途 - 履约条件(如有) - 索赔要求(如有) ## 工程保函的使用 ### 受益人的使用 - 受益人发生损失时,可以凭工程保函向工程担保机构索赔。 - 受益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交相关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损失情况说明 - 证明损失金额的证据 - 相关合同或协议 ### 工程担保机构的履行 - 工程担保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 - 经核实符合索赔条件的,工程担保机构应当根据工程保函的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金额。 ## 工程保函的终止 工程保函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终止: - 合同解除或终止 - 工程保函到期 - 保函金额已全部支付完毕 - 受益人书面放弃 - 工程担保机构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终止 ## 监督管理 ### 监督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工程保函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保函管理监督工作。 ### 监督内容 - 工程担保机构的资质管理 - 工程保函的申请、出具、使用和终止 - 工程保函索赔的处理 ## 法律责任 ### 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合同的责任 违反工程担保合同的行为,由双方当事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附则 《办法》规定了以下附则: - 工程保函的格式和条款应符合《办法》要求。 - 工程保函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工程合同的有效期。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便是《工程保函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望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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