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招标履约保证金规定
时间:2024-10-21
设计招标履约保证金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设计招标履约保证金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确保设计合同的履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设计招标活动。
三、定义
1. 履约保证金:投标人投标时向招标人提交的担保,以保证投标人中标后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
2. 中标保证金:中标人中标后向招标人提交的担保,以保证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 工程设计合同:招标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工程设计委托、履行、验收、交付、结算、保修等内容的合同。
四、保证金比例
履约保证金和中标保证金的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中标价格的5%。
五、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和中标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银行保函。 现金。 政府债券。 其他经招标人同意的形式。六、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有效期不应少于设计合同期限。 金额不应低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比例。 不得有重大瑕疵。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七、中标保证金的提交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中标保证金。保证金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有效期不应少于设计合同期限。 金额不应低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比例。 不得有重大瑕疵。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八、保证金的保管
招标人应当对保证金妥善保管。保证金应当用于以下用途:
中标人逾期不签订设计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扣除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在设计合同履行期间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扣除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未按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招标人可以扣除履约保证金。 设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招标人可以扣除履约保证金。九、保证金的返还
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返还履约保证金或中标保证金:
投标人未中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7个工作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在设计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返还中标保证金。 承包人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招标人应当在设计合同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十、保证金的罚息
招标人未按规定返还保证金的,应当向保证金提供人支付罚息。罚息按未返还保证金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十一、其他
1. 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规定。调整后的规定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